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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11-6-28 10:46:23

 

 

 

(2009年5月28日)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来台前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台前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我县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工业区内投资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支持60%;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支持80%;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四条    投资兴办非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一次性税源项目除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支持50%;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支持70%;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五条    投资兴办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支持80%;1000万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县独资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除外)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2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对企业予以扶持;第3年至第5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对企业予以扶持。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与本县企业以现有企业资产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或收购、参股本县现有企业,按外来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将从投资我县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我县投资开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本人申请,5年内由受益地方政府以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予以扶持。再投资不足5年撤出的,应缴回扶持资金。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独资企业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或以产业集群投资我县的,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优惠和支持。

  第十条    对所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在本县办理各种证照除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一条    凡本县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除积极帮助外来投资企业争取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之外,本县结构调整资金、财政科技投入资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等政策性资金以及以后县人民政府出台的鼓励投资、科技开发、环境治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增容费、绿化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财政收入部分。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须持固定资产证明、资金到位证明、企业纳税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有关部门审查,符合有关优惠条件,报县政府批准,方可享受优惠。

  第十四条    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手续,由商务部门无偿代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十六条    对我县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只为罚款、收费、摊派为目的的多种检查。对乱检查、罚款和收费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部门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