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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6-28 10:45:07

 

(2009年5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县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者),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我县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县经济发展所投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第四条    奖励条件:

  1、项目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2、项目到位资金真实、材料齐全;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

  第五条    对引荐者以外来投资形式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进行奖励。包括外来资金到位后形成的土地资产、基础建设、生产经营设备、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专业评估机构认定为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奖励6‰。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县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奖励6‰。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县外资金项目,按引
  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奖励引荐者。

  3、引荐无偿捐赠资金的,按捐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4、单个项目对引荐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引进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的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登记。引荐者在引荐外来资金初始,到县商务局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

  2、申请。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30日内,引荐者向县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填写《台前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1)引荐者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对引荐者的书面认可;(2)外来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验资报告、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4)固定资产清单、土地证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5)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提交省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

  3、确认。引进境外资金的,由商务局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引进境内县外资金的,由商务局会同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奖励兑现:

  1、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引进项目多家受益的,由多家受益者具体研究奖励办法。

  2、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者组织协商分配。

  3、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经申请、确认、审批后,下年一季度兑现奖励。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

  4、对引荐者的奖励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引荐者未按要求登记,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

  2、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的;

  3、本县各职能部门(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到上级部门争取的政策性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资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引荐者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